越野飞机:哪里都能去,无处不在的空中联接

作者:云林县 来源:普陀区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5:15:54 评论数:

正如《专家建议稿》规定法律委员会只能就是否需要解释宪法提出意见,即不能对是否需要解释宪法作出决定(委员长会议也不能对此作出决定),有权作出决定的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

我们要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与内涵,努力寻找其中的合理元素,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在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平衡中,宪法治理具有天然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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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基本理念是限权,使国家权力在既定的制度轨道上运行。中国宪法在国际社会是否有影响?能否把中国宪法治理的经验输出到国外?这是中国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宪法作为一种文化产物,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以及一个时代的特征,是国家意志、民族精神以及时代特征的集中体现。宪法缺乏稳定性与宪法不够强大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无法形成足够的信任与公信力。唯群众利益是从,而不是唯个人私益是从。

矫正财产权的绝对性,规定财产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社会正义,必须有利于社会公共福祉的实现,合乎人类尊严的实现。如德国于1975年通过了《雇员参与决策法》,该法第7条规定,在监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资方监事)和工人代表(劳方代表)各占一半。[18] 法国宪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在这里,《宪法解释法》对宪法解释的请求书是否应做更为具体的规定?如俄罗斯《宪法法院法》第37条规定了对提出案件审理请求的一般要求,[8]第38条规定了随审理请求书所附文件。[27] 由于我国的宪法解释属于立法解释体系,且宪法解释权主要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我国宪法解释的效力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特点。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服务性的,如予以登记、送达回执,其初步审查也应限于形式要件的审查,如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提请资格、宪法解释请求书是否符合基本要求等。三审是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再作审议,如果意见不大,即付表决。

[29] 这四项职权的顺序,第一、二、四项的排列可以说明其职权的位阶,但第三项例外,因为第三项(修改基本法律)显然比第二项(制定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位阶。笔者认为最好成立宪法委员会而不是由法律委员会负责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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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立法法》第32条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19] 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东西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9、340-345页。但宪法解释不应满足于此。正如《专家建议稿》规定法律委员会只能就是否需要解释宪法提出意见,即不能对是否需要解释宪法作出决定(委员长会议也不能对此作出决定),有权作出决定的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

[7] 《专家建议稿》第13条〔接收机构〕规定:宪法解释的请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由于我国的立法机关既有立法权,又有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这使得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不再具有制约立法权的功能,而主要起着补充立法的作用,彰显的主要是权力配合而非权力制衡的功能。但宪法解释却不宜拥有与宪法同等的效力,宪法解释不能平行于宪法,这是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正案的区别,修正案具有与宪法同等的地位,[28]修正案可以修改宪法,而宪法解释只能阐释、说明宪法而不能改变宪法(至少不能直接改变)。

此外,宪法委员会(或法律委员会)如果认为没有必要解释宪法时,应只有建议权而没有驳回权,宪法解释提请书是否有瑕疵,其形式要件的审查属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其内容是否需要解释,宪法委员会可以(也应该)作出论证,提出建议,但作出决定的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8] 事实上宪法修正案并不能修正宪法的所有内容,如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修正案不能修正的,除非重新制定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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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如1997年11月17日俄罗斯联邦一系列主体的最高公职人员联名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宪法法院审议了近4个月后,于1998年3月12日才作出裁定。该条明确提出的是进行审查(而非解释)的要求,这进一步说明宪法解释很难脱离违宪审查而独立存在,但违宪审查不一定都包括宪法解释,有些审查需要解释宪法,有些审查不需要解释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修宪权,更没有制宪权,因此其对宪法的解释不能拥有与宪法同等的地位。[1]因此,对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全国人大也应有权改变或者撤销。2、表明有代理人职务的证明文件和其他凭证(法定代理人除外),以及表明作为代理人在联邦宪法法院发言权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15] 《专家建议稿》的第15条〔决定解释〕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解释宪法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情况来看,从提出释法到解释出台的时间都在60天之内,如1999年6月11日国务院就居港权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请求,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期间只有16天。

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几十年来基本停留在规范层面上,因此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启动在我国宪政史上将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需要延长时日的,经委员长会议批准,可延迟30日。

[16]笔者认为,除了应将其中的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委员会之外,还应取消委员长会议的决定权(需要解释或不解释),因为这也超出了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职责。要启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首先应制定《宪法解释法》,具体规定宪法解释的地位、方式、程序、效力等等。

[23] 《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了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法制工作委员会既然已经对申请人资格、请求书的形式等作了审查,宪法委员会(或法律委员会)审查后也认为确有必要提起解释,委员长会议就只宜做何时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工作安排(如决定何时列入会议议程),在此委员长会议的职能应限于根据常委会会议议程情况,按照需要审议的事项的轻重缓急,决定哪些事项优先列入议程,那些事项暂缓列入议程,以提高常委会议事效率。

即宪法法院只能审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而不能审查宪法各条文之间是否抵触的问题。笔者认为,鉴于宪法解释比法律解释更为重要,应专门成立宪法委员会(设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它的工作包括提出宪法解释、对其他主体提出的宪法解释做初步审议、提出报告等。[17]这样才与委员长会议的性质(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相吻合。当司法机关(或其它专门机关)具有宪法解释权时,其解释是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审查,以补充之或纠正之。

摘要:  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全国人大。由于宪法解释具有比法律解释更重要的地位,因此宪法解释如果也过半数通过,与法律解释就没有了区别,因此《专家建议稿》第20条规定: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18条规定: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初步审议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程。立法机关解释的机制决定了其解释将以会议的形式而不是诉讼的形式进行,其程序将采用立法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于10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宪法解释请求书转交法律委员会。我国宪法解释的提起者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这两个条文的内容总体上是符合宪政原则的,它们不仅有利于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人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宪法的主要途径,而且也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的表现。[24]至于宪法解释,不论是司法机关解释还是专门机关解释,基本上都是与诉讼紧密结合的,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使国家不宜介入其中,尤其是当国家元首兼有一定行政职权时,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功能更使其不宜插手,同时案件的具体性、频发性也使国家元首难以插手(即使仅仅是签署)。其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人提出宪法解释。从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差别来看,全国人大拥有宪法修改权(宪法第64条),修改后由谁公布没有规定,依据宪法惯例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由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因此宪法解释权既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宪法委员会如果认为需要解释,应当说明理由,并研究拟订宪法解释草案。[22] (4)宪法解释案的讨论 《立法法》第48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8] 在请求书中要指明如下内容:1、请求书需要寄达的联邦宪法法院机关的具体名称。[10]2004年3月26日委员长会议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问题提出宪法解释,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解释,期间只有12天。

笔者认为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时,这首先是人大的任务,主要通过立法而非宪法解释的途径来实现。这很好地体现了宪法解释高于法律解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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